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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七、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 未就业随军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 (二) 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 (三) 未就业随军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 (四) 未就业随军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五) 未就业随军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 军人被取消军籍的; (七) 军人退出现役的; (八) 军人死亡的。
十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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