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六、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六、 十六、 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经批准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的人员名单,采取适当形式,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经核实后要予以纠正。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