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五、 十五、 正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并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备案。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