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四、 十四、 未就业随军配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应当向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军人所在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后勤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军人所在单位军政主官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正师级(含)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