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十三、 十三、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随迁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将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不参加接收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一次性发给本人。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