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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3.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4.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二)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二) 未就业随军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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