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