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二十三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二十三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