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