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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六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七条 香港驻军人员不得参加香港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香港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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