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 第十八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