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