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九十三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