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五)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五)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