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