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