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