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