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领事官员的寓所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但本条例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