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领事官员不受监禁,但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