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
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
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