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 第九十二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 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十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