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