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