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中央预算中对已经举借的债务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