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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九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用基金项目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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