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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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