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