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退出预备役的;

出国定居的;

死亡的;

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