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 第三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退出预备役的; 出国定居的; 死亡的; 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