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第十六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第十七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 第十八条 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