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七条 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