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