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