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二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