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四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