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