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