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