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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预备役人员有单位变更、迁居、出国(境)、患严重疾病、身体残疾等重要事项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部队报告。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其预备役登记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的召集,由部队通知本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 第三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等期间,由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穿着预备役制式服装、佩带预备役标志服饰。 第三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落实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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