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选拔补充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指导部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实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