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