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主要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和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能人才中选拔补充。 预备役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