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