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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备役军衔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军衔制度。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兵军衔。 第十三条 预备役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预备役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第十四条 预备役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预备役人员任职岗位、德才表现、服役时间和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其预备役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军队纪律的预备役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其预备役军衔等级。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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