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和空白证书实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得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交给申请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