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签证机构可以根据签证要求对申请人和签证产品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签证机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