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签证产品相关档案。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成品出货等单据和记录档案。 前两款规定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