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地签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