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规范、确定统计项目。
签证机构负责本机构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统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负责汇总贸促会系统的签证统计数据。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以电子数据方式报送签证统计数据。每年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签证统计数据,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签证统计数据。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汇总各签证机构的签证统计数据,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