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